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6號
2004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為5年。根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苯酚,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3號、2006年第50號、2007年第65號和2009年第77號所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2號(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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