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為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風險,維護正常稅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含深圳市)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收實名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驗和維護,在明確辦稅人員身份及辦稅授權關系的前提下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二、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辦稅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稅務機關在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過程中,應對辦稅人員進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身份證件的原件。
四、辦稅人員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官方網站(http://www.etax-gd.gov.cn)辦理;
(二)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五、辦稅人員在主管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六、辦稅人員到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七、納稅人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等發票業務時,還須采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信息。
八、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納稅人仍可辦理涉稅事項。過渡期結束后,納稅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辦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辦理涉稅事項。
九、其他事項
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辦稅人員維護。
十、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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