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有關納稅人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的問題,我局對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8]269號,以下簡稱269號文)進行了梳理和調整,發布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3號)。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08年,我局制定了269號文明確了納稅人(兩層以上的建筑)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問題,經過幾年的征管實踐,有些規定已不再適用,有些規定需要調整。為進一步明晰政策執行標準,避免稅企爭議,需要重新發文進行修改。
二、《公告》對于兩層以上的建筑,納稅人土地使用稅的實際占地面積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計稅依據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關于納稅人(兩層以上的建筑)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如何確定,根據實際征管情況以及廣州等地的征管經驗,首先按照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或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如果沒有,按照容積率的計算原理(容積率=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實際占地面積由建筑面積÷容積率進行倒算;如果無法獲得容積率,則按照建筑面積÷建筑總樓層進行推算(即建筑的投影面積)。
三、《公告》對執行時間、廢止文件有何規定?
(一)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公告實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8]269號)同時廢止。
深圳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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