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一、 相關背景
按照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大多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作為公路運輸主體,社會個體車輛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其經營靈活,流動性強,跨區域運輸普遍存在,其在異地開展運輸業務時,如果無法及時出具發票,容易對其經營造成影響。針對上述情況,我們積極研究制定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納稅人提供開票便利。
二、《辦法》的具體內容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
第一,明確了適用主體為在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的小規模納稅人,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納入稅收管理。
第二,明確了納稅人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明確了納稅人在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后續發生填寫錯誤、服務中止、折讓等情形,需要辦理作廢、紅沖、重開、退稅等事宜,也應由原代開單位予以辦理。
第四,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本地和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數據監控和分析。
第五,明確了納稅人申請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交的資料、納稅申報、納稅期限、主管稅務機關征管職能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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