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啟用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
工商個字[2007]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依法開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啟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樣式
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均設有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規格為420 mm ×297 mm(A3)。副本為折疊式,規格為100 mm ×138 mm。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和防偽標記。
二、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內容
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類型”、“經營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
新版《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經營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區的新版營業執照樣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民族自治地區的新版營業執照樣式和內容同上,其內容可以加印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清樣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批。
四、啟用新版營業執照后的注意事項
自2007年6月1日起,登記機關對辦理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手續的,一律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新版營業執照啟用后,2007年5月31日以前核發的舊版營業執照依然有效。原有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經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后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其《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經營范圍”一欄下方空白處,打印:“合伙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其《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執行事務合伙人”一欄,打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并在其名稱后標明“(委派代表:某某某)”。
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樣式已委托原營業執照設計和印制定點企業—江西昌和特種票證有限公司制作。新版營業執照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管理辦法組織印制。
請各地將執行此通知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電話:010-88650811、68028439(傳真)。
附件: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工商 合伙 執照 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7年5月2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