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
例》,依法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啟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樣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均設有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規格為420 mm ×297 mm(A3)。副本為折疊式,規格為100 mm × 138 mm。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和防偽標記。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業務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區的營業執照樣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民族自治地區的營業執照樣式和內容同上,其內容可以加印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清樣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批。
四、營業執照注冊號編制規則及管理
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注冊號由15位碼組成。其中第1位至第6位為登記機關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第7、8位為識別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的識別碼為NA,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的識別碼為NB;第9位至第14位為數字順序碼,即登記機關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的順序號;第15位為固定字母碼X。
登記機關依法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核發營業執照時,執行上述注冊號編制規則。營業執照注冊號的其他管理工作,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下發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號編制規則〉的通知》(工商辦字[2007]79號)的有關規定。
五、啟用營業執照后的注意事項
自2007年7月1日起,登記機關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的,核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清樣已委托原營業執照設計和印制定點企業—廣東金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制作。營業執照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管理辦法組織印制。
請各地將執行此通知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電話:010-88650811、68028439(傳真)。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工商 專業合作社 執照 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7年6月8日印發 |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