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建設亞洲區葡萄酒貿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標,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于2010年簽訂合作安排,為經香港輸往內地的葡萄酒提供通關征稅便利措施(以下簡稱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陸續在深圳、廣州關區部分口岸實施。為進一步發揮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關效率,經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協商,決定對原有便利措施進行優化,并進一步擴大實施口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適用范圍擴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和深圳海關關區內所有口岸。內地企業經上述口岸申報進口的葡萄酒,且相關葡萄酒數據由香港備案出口商使用《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網上申報系統》提交,并通過香港海關審核的,在進口環節可享受通關征稅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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