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和《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各類業務培訓適用本辦法。使用其他性質的資金舉辦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市直黨政機關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事業單位包括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外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編報年度培訓計劃,詳細列明培訓名稱、對象、內容、培訓期、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內容,經單位培訓業務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所需費用由單位在部門預算培訓費中自行調整,原則上財政不另行增加年度培訓費預算。確需追加培訓費預算的,應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培訓規模,縮減培訓時間,壓減參訓人員,不安排與培訓內容無關單位和個人參訓。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應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 %以內,最多不超過10 人。
第七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可以采取自主培訓方式進行,也可通過委托等方式擇優確定培訓機構進行,包括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舉辦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等,按照所在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九條 培訓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
合計住宿費伙食費場地費和講課費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4501901201004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報銷。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結合物價變動情況,定期對培訓費綜合定額進行調整。
15 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 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 70 %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 1 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 1000 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 2000 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 3000 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會議、評審、學習、研討等其他活動中聘請專業人員或專家學者講課可參照該標準。
第十一條 外聘師資授課的,各單位或委托培訓機構應事前通過公函等書面形式與授課人員所在單位溝通,明確授課時間、內容、費用負擔等事項。因培訓內容需要確需聘請社會專業人士的,應當按照干部教育培訓從嚴治教“誰主辦誰審批”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把關。
第十二條 培訓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 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到外地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三條 培訓費用由舉辦單位在其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經財政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中列支,在“培訓費”支出經濟科目中統一核算。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或省物價部門批復同意的強制性培訓項目外,舉辦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轉嫁、攤派培訓費用。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培訓費開支標準和批準文件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列入培訓費開支內容。培訓舉辦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報銷。培訓費報銷憑證必須包括批準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費用原始明細單據、合法有效票據等。
第十五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 各單位不得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費用,不得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不得組織參訓人員游覽及與培訓無關的參觀,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 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及時移送市紀委監察機關進行查處、追責、曝光。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并按規定管理、使用培訓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培訓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第二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不適用本辦法。在國(境)外舉辦培訓的,執行國家、省和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經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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