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中評協為資產評估師建立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良好行為記錄
1.受到行業協會執業質量、行業貢獻等表彰、獎勵情況;
2.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表彰、獎勵情況;
3.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在政府、社會組織中任職情況;
4.熱心公益事業情況;
5.其他良好行為。
(二)提示信息記錄
1. 被行業協會發關注函或談話提醒等非自律懲戒情況;
2. 被政府部門發關注函或談話提醒等非行政處罰情況。
(三)不良行為記錄
1.受到行業協會自律懲戒情況;
2.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情況;
3.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師出現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填寫誠信信息申報表(附表2),通過中評協網站進行申報,并對所申報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地方協會及時搜集資產評估師的有關誠信信息,對搜集的和資產評估師提交的誠信信息進行核查后予以更新。
第六章 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工作的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協會組織的年檢,不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工作的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協會組織的抽查,抽查每五年進行一次。
定期檢查工作由中評協監督、指導,地方協會具體負責,中評協可以根據需要對地方協會的定期檢查工作進行抽查。
第二十一條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否存在違反資產評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情況;
(三)是否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四)是否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五)是否按規定報送本人誠信信息;
(六)是否符合專職工作條件;
(七)是否加入行業協會。
抽查的主要內容由中評協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評協網站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年檢表》(附表3),地方協會對資產評估師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符合各項規定的,予以通過年檢;
(二)對違反有關規定但不符合取消資產評估師登記條件的,暫緩通過年檢,并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完成改正的予以通過年檢,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過年檢;
(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符合取消資產評估師登記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
第二十三條對未按要求接受定期檢查的資產評估師,地方協會在檢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個月內,向社會予以公告并限期報送,限期內仍未提交相關信息的,不予通過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協會在定期檢查工作結束后,將檢查情況報中評協備案,并通過協會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懲 戒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協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未按有關制度報送或者更新誠信檔案信息;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加入行業協會。
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協會報中評協或者由中評協直接取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一)在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在資產評估相關工作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
(三)未通過定期檢查的;
(四)發生第二十五條情形又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中評協或地方協會的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登記由中評協直接辦理。
第二十九條持有原《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書》的人員視同本辦法所稱經登記的資產評估師;原通過考試或認定但未注冊人員可按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7號文”)文件精神,規范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管理,根據《人社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43號,以下簡稱“人社部43號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起草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制訂原則
1.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簡政放權”、“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精神,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注冊資產評估職業資格行政許可,逐步建立由行業協會開展水平評價的職業資格制度。中評協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27號文精神,按照人社部43號文有關要求,制定《管理辦法》,改變資產評估師管理方式,由原來的注冊管理,改為登記管理。
2.進一步創新完善行業管理機制
2005年以來,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管理機制不斷健全。在改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管理方式的新時期,《管理辦法》以資產評估師登記管理為契機,充分發揮國家授予行業協會的社會管理職能,理順登記管理鏈條,做好登記管理與原注冊管理、登記管理與會員管理的銜接,加強登記后的誠信檔案管理,進一步創新完善行業管理機制,更好地寓管理于服務之中。
3.明確各方職責
根據國務院決定精神和人社部43號文要求,中評協將積極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管理辦法》本著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科學設定登記條件和程序,規范登記行為,明確登記機關和登記人的各自職責和義務。
二、《管理辦法》的制定過程
協會對《管理辦法》的制定高度重視,國務院27號文發布后,在人社部43號文制訂過程中,就開始著手對現行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管理制度進行修改。在資產評估師由注冊管理改為登記管理的思路明確后,經過多次研究和內部討論,于2015年初形成了《管理辦法》的初稿,初步確定了登記管理的內容和范圍。2015年4月27日,人社部43號文正式發布,對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進行了專章規定。根據該文件精神,中評協對初稿進行了細化,再經反復內部討論,形成了本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目前,《管理辦法》共有8章30條,對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權責劃分、登記程序、證書發放、日常管理、誠信檔案管理、檢查和懲戒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1.明確權責
《管理辦法》根據人社部文件授權,明確了登記管理的主體職責和登記管理的對象與范圍,即“中評協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管理”。明確了中評協與地方協會在登記管理鏈條中的關系,即“經中評協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的具體工作”。
2.證書發放
《管理辦法》對《資格證書》的發放進行了規定,即考試合格人員應當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所在地地方協會領取《資格證書》,并應當同時辦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手續。《資格證書》全國統一管理、統一編號。
3.分類登記
《管理辦法》將根據申請登記的考試合格人員是否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工作進行分類登記。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是資產評估報告的簽字者,是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主體,其與非資產評估專職工作人員在執業要求、繼續教育、后續監管等方面有明顯的差別,應當作為登記管理的重點。分類登記,有利于強化對執業人員管理,有利于與評估準則、機構管理制度的銜接。
4.簡化程序
《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日常變更等工作由地方協會直接辦理,并向中評協備案,同時充分利用網絡信息系統進行管理,簡化了登記辦理程序,極大地方便了登記人。
5.誠信信息
《管理辦法》規定,由中評協為資產評估師建立誠信檔案,并明確了良好行為記錄、提示信息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等誠信檔案具體內容,規定了誠信信息的申報要求。
6.加強監督
為加強后續監管,《管理辦法》規定,根據資產評估師是否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工作,對登記情況分類進行定期檢查,并明確了檢查的內容。設定了談話提醒、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登記、收回職業資格證書等懲戒措施,并明確了何種情形實施何種懲戒的規定。
7.做好銜接
《管理辦法》規定,“持有原《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書》的人員視同本辦法所稱經執業登記的資產評估師;原通過考試或認定但未注冊人員可按本辦法辦理登記。”,保障了原注冊管理與登記管理的順利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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