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管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部門草案意見征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監督管理局(郵編:100037)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gjzdc@sai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1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5年12月9日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管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且情節嚴重的企業。
第三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組織全國范圍內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列入情形】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實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因組織、策劃傳銷或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3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不正當競爭行為3年內累計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1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利用合同實施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殘的或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因發布虛假廣告2年內3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因商標侵權5年內累計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
第六條【管理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其登記管理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條【列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
第八條【列入時限】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九項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九條【移出情形】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條【移出程序】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其移出,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其移出,應當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移出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一條【異議處理】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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