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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及《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號

——更新時間:2015-12-23 02:17:50 點擊率: 6752

工業和信息部公告2015年第81號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規范廢塑料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項目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應以本規范條件為依據。

附件:
  1.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2.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一、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是指采用物理機械法對熱塑性廢塑料進行再生加工的企業,企業類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類企業、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以及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
  (二)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所涉及的熱塑性廢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塑料類危險廢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種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擴建廢塑料加工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規劃。企業建設應有規范化設計要求,采用節能環保技術及生產裝備。
  (四)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依法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產經營規模
  (五)PET再生瓶片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六)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七)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噸。
  (八)企業應具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廠區作業場地面積。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九)企業應對收集的廢塑料進行充分利用,提高資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傾倒、焚燒與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關生產環節的綜合電耗低于500千瓦時/噸廢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類企業與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1.5噸/噸廢塑料。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0.2噸/噸廢塑料。
  (十二)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工藝與裝備
  (十三)新建及改造、擴建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提高廢塑料再生加工過程的自動化水平。
  1.PET再生瓶片類企業。應實現自動進料、自動包裝與加工過程的自動控制。其中,破碎工序應采用具有減振與降噪功能的密閉破碎設備;濕法破碎、脫標、清洗等工序應實現洗滌流程自動控制和清洗液循環利用,降低耗水量與耗藥量;應使用低發泡、低殘留、易處理的清洗藥劑。
  2.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應采用自動化處理設備和設施。其中,破碎工序應采用具有減振與降噪功能的密閉破碎設備;清洗工序應實現自動控制和清洗液循環利用,降低耗水量與耗藥量;應使用低發泡、低殘留、易處理的清洗藥劑;分選工序鼓勵采用自動化分選設備。
  3.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應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預處理設備和造粒設備。其中,造粒設備應具有強制排氣系統,通過集氣裝置實現廢氣的集中處理;過濾裝置的廢棄過濾網應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禁止露天焚燒。
  4.鼓勵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研發和使用生產效率高、工藝技術先進、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產系統。

五、環境保護
  (十四)廢塑料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五)企業加工存儲場地應建有圍墻,在園區內的企業可為單獨廠房,地面全部硬化且無明顯破損現象。
  (十六)企業必須配備廢塑料分類存放場所。原料、產品、本企業不能利用廢塑料及不可利用廢物貯存在具有防雨、防風、防滲等功能的廠房或加蓋雨棚的專門貯存場地內,無露天堆放現象。企業廠區管網建設應達到“雨污分流”要求。
  (十七)企業對收集的廢塑料中的金屬、橡膠、纖維、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夾雜物,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企業不具備處理條件,應委托其他具有處理能力的企業處理,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十八)企業應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廢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率必須符合環評文件的有關要求。廢水處理后需要外排的廢水,必須經處理后達標排放。企業應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或交由具有處理資格的廢物處理機構,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理。除具有獲批建設、驗收合格的專業鹽鹵廢水處理設施,禁止使用鹽鹵分選工藝。
  (十九)再生加工過程中產生廢氣、粉塵的加工車間應設置廢氣、粉塵收集處理設施,通過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
  (二十)對于加工過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設備,必須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業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防火安全
  (二十一)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十二)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內應嚴禁煙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并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二十三)生產與使用化學藥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產品質量與職業培訓
  (二十四)企業應建立質量檢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崗位操作規程;應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保證檢驗數據完整;鼓勵企業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二十五)廢塑料綜合利用再生顆粒原料符合相應塑料加工制品質量標準要求。
  (二十六)鼓勵企業建立相應的材料、產品可追溯制度。
  (二十七)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企業員工進行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資源再生與利用等領域的相關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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