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辦字[2015]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為進一步推進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總局開發了工商行政管理異地行政處罰信息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該系統將于2016年2月1日開通使用?,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同一省(區、市)的(以下簡稱“異地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使用交換系統將行政處罰信息發送至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
二、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明確使用交換系統進行異地行政處罰信息交換工作的處(室),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異地行政處罰信息歸集、發送、下載工作機制。為保證信息交換及時、準確,發送信息的省(區、市)應當在信息發送后及時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區、市);接收信息的省(區、市)應及時查詢、下載信息,根據職責做好后續公示工作。
三、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發送本地作出的異地行政處罰信息時,如發現被處罰企業處于登記注冊地遷移過程中或尚未完成檔案移交的,應將異地行政處罰信息交換至原登記機關所在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如發現被處罰企業已完成登記注冊地遷移的,則應將異地行政處罰信息交換至遷入地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
四、交換系統提供兩種使用方式:一是用戶登錄系統逐條或批量錄入(下載)信息;二是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總局定義的接口技術標準開發相應接口,實現本省(區、市)案件系統與交換系統的數據自動對接。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與交換系統的對接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將《工商行政管理異地行政處罰信息交換系統情況反饋表》報送總局企業監督管理局。
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使用交換系統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送總局企業監管局和信息中心。
工商總局辦公廳
2015年12月25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