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優惠貿易安排實施,簡化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原產地證書提交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對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等優惠貿易安排項下進口貨物,海關不再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書正本。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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