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優化農村市場環境,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利用農村“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資源發展多種經營,開展農業環境治理、農田水利建設和生態修復。國家相關扶持政策對各類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同等對待。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高標準農田、生態公益林等,允許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開展觀光和休閑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要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積極引導外商投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旅游局等負責)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聯結機制
(十五)創新發展訂單農業。引導龍頭企業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與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簽訂農產品購銷合同,合理確定收購價格,形成穩定購銷關系。支持龍頭企業為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資助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鼓勵農產品產銷合作,建立技術開發、生產標準和質量追溯體系,設立共同營銷基金,打造聯合品牌,實現利益共享。(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負責)
(十六)鼓勵發展股份合作。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到戶、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戶。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訂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基準地價,為農戶土地入股或流轉提供參考依據。以土地、林地為基礎的各種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財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經營者均應成為股東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形式,讓農戶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探索形成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業利潤分配機制,切實保障土地經營權入股部分的收益。(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負責)
(十七)強化工商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從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工商企業優先聘用流轉出土地的農民,為其提供技能培訓、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障。引導工商企業發揮自身優勢,輻射帶動農戶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龍頭企業認定監測制度,實行動態管理,逐步建立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強化龍頭企業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國家相關扶持政策與利益聯結機制相掛鉤。(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十八)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穩定土地流轉關系,推廣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動態調整等計價方式。規范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行為,建立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分級備案制度。引導各地建立土地流轉、訂單農業等風險保障金制度,并探索與農業保險、擔保相結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契約意識,鼓勵制定適合農村特點的信用評級方法體系。制定和推行涉農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擊涉農合同欺詐違法行為。加強土地流轉、訂單等合同履約監督,建立健全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保護雙方合法權益。(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負責)
五、完善多渠道農村產業融合服務
(十九)搭建公共服務平臺。以縣(市、區)為基礎,搭建農村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平臺,提供電子商務、鄉村旅游、農業物聯網、價格信息、公共營銷等服務。優化農村創業孵化平臺,建立在線技術支持體系,提供設計、創意、技術、市場、融資等定制化解決方案及其他創業服務。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引導其健康發展。采取政府購買、資助、獎勵等形式,引導科研機構、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等提供公共服務。(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負責)
(二十)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優化縣域金融機構網點布局,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綜合運用獎勵、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金融機構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合作關系,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加大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信貸支持。推進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穩妥有序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鼓勵發展政府支持的“三農”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擔保服務。鼓勵開展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積極推動涉農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加強涉農信貸與保險合作,拓寬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范圍。(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負責)
(二十一)強化人才和科技支撐。加快發展農村教育特別是職業教育,加大農村實用人才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各類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等到農村創業,實施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和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開展百萬鄉村旅游創客行動。鼓勵科研人員到農村合作社、農業企業任職兼職,完善知識產權入股、參與分紅等激勵機制。支持農業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產業融合發展的科技創新,積極開發農產品加工貯藏、分級包裝等新技術。(教育部、科技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旅游局等負責)
(二十二)改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條件。統籌實施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繼續加強農村土地整治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提升中低產田。加快完善農村水、電、路、通信等基礎設施。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建設持續健康和環境友好的新農村。統籌規劃建設農村物流設施,逐步健全以縣、鄉、村三級物流節點為支撐的農村物流網絡體系。完善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道路、供電、供水、停車場、觀景臺、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設施。(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旅游局、能源局等負責)
(二十三)支持貧困地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支持貧困地區立足當地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等農村服務業,實施符合當地條件、適應市場需求的農村產業融合項目,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相關扶持資金向貧困地區傾斜。鼓勵經濟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開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合作,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貧困地區農村產業融合項目。(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農業部、商務部、旅游局等負責)
六、健全農村產業融合推進機制
(二十四)加大財稅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擴大農產品加工企業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完善農產品初加工所得稅優惠目錄。落實小微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積極支持“互聯網+現代農業”等新型業態和商業模式發展。統籌安排財政涉農資金,加大對農村產業融合投入,中央財政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安排一部分資金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向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傾斜。創新政府涉農資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基金、貸款貼息等方式,帶動社會資本投向農村產業融合領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負責)
(二十五)開展試點示范。圍繞產業融合模式、主體培育、政策創新和投融資機制,開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積極探索和總結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促進農村產業融合加快發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旅游局等負責)
(二十六)落實地方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創新和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探索融合發展模式。縣級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引導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村產業融合集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強化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抓緊制定和完善相關規劃、政策措施,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評估,每年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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