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2號
四川省、云南省財政廳、水利廳: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的規定,現將向家壩、溪洛渡水電站水資源費征收分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家壩、溪洛渡水電站水資源費地方分成部分在四川、云南兩省之間的分配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和《財政部關于向家壩水電站稅收分配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415號)明確的稅收分配辦法確定。
二、四川、云南兩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按上述分配比例分配的向家壩、溪洛渡水電站發電量和規定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分別向三峽金沙江川云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征收水資源費,并按規定就地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三、四川、云南兩省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向家壩、溪洛渡水電站水資源費征收繳庫管理,確保應征盡征,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違規多征、減免、緩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水利部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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