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創〔2015〕16號
各區科技、稅務、財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穗府〔2015〕10號),促進廣州地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穗轉化,市科技創新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了《廣州市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改革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創新委反映。
附件:
廣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地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穗轉化,根據《廣東省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15〕46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穗府〔2015〕1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高校、科研院所產生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賦予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決定其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此不再審批和備案。
第三條 高校、科研院所可授權成果完成人(團隊)自主轉化科技成果。
高校、科研院所可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簽訂合同,明確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比例等具體事項。
成果完成人(團隊)遵從市場定價的原則,按照所在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決定科技成果轉化的價格,并在科技成果處置后1個月內將處置結果報所在單位。
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成員為高校、科研院所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其實施或參與實施成果轉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入分配,按照《廣東省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15〕4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擔任處級以下(含處級)領導職務人員的轉化實施、參與分配行為由高校、科研院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擔任廳級以上(含廳級)領導職務人員的轉化實施、參與分配行為由廣東省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聯席會議核定。
具有公務員身份人員不得參與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入分配。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
(一)處置方式。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分為所有權轉讓、使用權許可、作價入股三種方式,具體方式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處置合同。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合同由高校、科研院所與受讓方簽訂,或者授權成果完成團隊負責人與受讓方簽訂。
(三)處置存檔。處置合同簽訂后,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表(見附表)、處置合同原件由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完成人(團隊)各自存檔。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入分配
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入中,成果完成人(團隊)的收入分配比例可不低于70%。
團隊內部所得現金或股權收入的分配方案,由團隊負責人提出,經團隊成員協商一致簽字確認。
現金收入的計算額度是指以所有權轉讓或使用權許可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入所規定的合同標的。
股權收入是指以作價入股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所獲得的股權收入。
第六條 高校、科研院所對成果完成人(團隊)的收入分配部分,可按對成果完成人(團隊)的獎勵處置,直接將現金收入或股權收入分配到個人。現金收入獎勵支出部分,另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單獨據實核定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納入單位人均績效工資水平統計,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自主發放。
第七條 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入,為科研事業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單位統一會計核算。形成股權的,應納入單位有形資產進行管理。
(一)所有權轉讓的。依據處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單據,核銷科技成果無形資產賬面余值,資產處置收入計入科研事業收入。
(二)使用權許可的。依據處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單據,資產處置收入計入科研事業收入。
(三)作價入股的。股權紅利計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科研事業支出。
第八條 高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獎勵的,獲獎的科技人員取得新創辦企業或投入受讓企業的股份和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獲得股權形式獎勵的科技人員,在取得新創辦企業或投入受讓企業股份和出資比例30日內,應持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手續:
(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處置合同;
(二)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三)新創辦企業或投入受讓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獲獎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獲獎人員轉讓其股權、出資比例時,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第十一條 獲獎人員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高校、科研院所分配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成果轉化的現金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收益分配和成果轉化合同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利用市級財政資金設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部屬、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的“成果完成人(團隊)”包括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重要貢獻的人(團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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