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5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事項停止實施海關審批。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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