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6]6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駐粵單位:
根據國家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工作部署,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實施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部分資源品目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對鐵礦、金礦、銅礦、鉛鋅礦、錫礦、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井礦鹽、海鹽、石英砂、銻礦、長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錳礦石、珍珠巖、花崗巖、大理石、銀礦、膨潤土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二、對部分資源品目繼續實行從量計征
對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礦泉水、地下熱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三、資源品目具體適用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總體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合理確定資源品目適用稅率。我省具體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見附件。
四、資源稅優惠政策
為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對利用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免稅。
五、全面清理收費基金
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范征收行為。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反映。
附件下載: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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