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掛牌公司、主辦券商: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等規定,股票發行備案文件一經接收,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換。實踐中,一些掛牌公司在提交股票發行備案文件后,擬終止股票發行并申請撤回股票發行備案文件。對于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終止股票發行事項需經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且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和終止股票發行的公告已及時披露。
二、發行人已與全部認購人就終止發行和退款事宜協商一致。
三、滿足上述要求的掛牌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后十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接收申請材料的服務窗口(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金陽大廈南門)報送以下文件(紙質文件原件和電子版文件各一份):
(一)審議終止股票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二)審議終止股票發行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加蓋掛牌公司公章的公司申請(具體要求見附件1);
(四)加蓋券商公章的主辦券商審查意見(具體要求見附件2)。
經審查通過的申請,全國股轉公司將出具《終止股票發行備案審查通知書》,并終止審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
附件:
2.XXX證券公司關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發行備案文件的審查意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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