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9號
為進一步優化貨物通關流程,簡化監管查驗作業環節,海關總署將取消收發貨人在機檢查驗正常放行(即機檢查驗未見異常無需轉人工查驗)貨物的《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的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在機檢查驗結束后,可由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在《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海關不再限定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
二、可采取現場簽字或事后集中簽字的方式在上述《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事后集中簽字不得晚于機檢查驗完成后5個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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