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統一優惠貿易協定項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報關單”)的填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辦理海關申報手續時,只能使用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以下統稱“優惠稅率”)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無原產地聲明模式”),應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和“原產地證書編號”。填寫示例見附件1。
(二)可以使用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申請享受優惠稅率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有原產地聲明模式”),應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C”(憑原產地證書申報)或“D”(憑原產地聲明申報),以及“原產地證書編號(或者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填寫示例見附件2。
(三)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應當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報關單上的商品序號與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的項目編號應當一一對應,不要求順序對應。享受和不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以下統稱“優惠稅率”)的同一批次進口貨物可以在同一張報關單中申報。不享受優惠稅率的貨物序號不填寫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示例見附件3。
“同一批次”進口貨物指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進口貨物。對于客觀原因(集裝箱貨物因海河聯運需大船換小船、因海陸聯運需分車運輸,陸路運輸集裝箱貨物需大車換小車以及其他多式聯運情況下同一批次貨物在中轉地需要分拆由多個小型運輸工具進行中轉運輸的情況等)導致有關進口貨物在運抵中國關境(運抵口岸)前必須分批運輸的情況,不影響同一批次的認定。同一批次出口貨物比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二、特殊填制要求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內銷貨物擬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有關貨物進出區域(場所)以及內銷時的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1.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按照本公告第一條(一)款的要求填制;
2.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應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和“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
“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物人或者其代理人錄入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信息后,系統自動生成的號碼。填寫示例見附件4。
3.本條(一)款第1和第2項所述的情況,均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一條(三)款的要求填寫“單證對應關系表”。
(二)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于生產《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澳門CEPA)協定稅率貨物的原材料時,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制報關單,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填寫在報關單的關聯備案號欄。
已簽署并實施的優惠貿易協定的代碼、有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及是否實現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等情況見附件5。后續變動情況海關總署將另行公告。
本公告中原產地證據文件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號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十五、備案號”項下的第(三)項內容停止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三條第二、三款停止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1號第三條停止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4號第三條關于“Y”、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及原產地證商品序號的填制規范按本公告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90號第四條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ZIP
1.“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隨附單證欄填寫示例
2.“有原產地聲明模式”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隨附單證欄填寫示例
3.“單證對應關系表”填寫示例
4.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區域(場所)報關單隨附單證欄填寫示例
5.優惠貿易協定相關情況對照表
海關總署
2016年9月20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