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16]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加大外匯管理法規清理力度,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文件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18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9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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