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于“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職業技能,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二、審核程序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后,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的具體程序和操作辦法,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三、補貼標準
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收費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并適時調整。
補貼標準應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所區別。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20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區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予以傾斜。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四、 資金使用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要重點關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于弘揚工匠精神,推動我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為我國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盡快制定實施辦法,在6月30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二)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
(三)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設計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通過廣泛宣傳, 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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