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與依據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新發展理念,減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2019年廣州市印發了《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方案》(穗港局〔2019〕33號),該政策有力促進清潔能源在廣州港航行業的應用,政策效果明顯。鑒于該政策已到期,為推進廣州港航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依據國家、省、市最新要求,我市制定了《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文件依據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各地要“推廣節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指出要“強化節能減排和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控制標準及船舶排放區要求,推進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二)交通運輸部等九部委《關于建設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加快綠色港口建設。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攻堅……優化污染治理模式,新建港區同步推進環保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綜合利用,逐步推行內河船舶污染物集中接收轉運、小型船舶‘船上儲存交岸處置’為主的排放治理模式”,以及“構建清潔低碳的港口用能體系……鼓勵新增和更換港口作業機械、港內車輛和拖輪等優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提升港口作業機械和車輛清潔化比例”。
(三)《廣東省提升內河航運能力和推動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總體分工方案》(粵府辦〔2021〕25號)提出2022年要形成350艘LNG動力船舶應用規模,2025年進一步擴大規模,形成較完善的珠三角內河LNG動力船舶運輸網絡。
(四)2020年年底,《交通強國建設廣東試點實施方案》獲得交通運輸部批復,明確以珠江旅游為重點,有序推動電動船投入應用,將力爭通過1-2年時間,電動船舶基本建造完工下水并在運營使用上取得典型經驗。
(五)《廣東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粵交港〔2021〕547號)提出“2021年底前內河港口應具備50%的設施接收能力,2022年達到100%,沿海港口靠泊內河船舶的,參照內河港口要求建設接收設施;鼓勵沿海港口建設設施接收船舶水污染物”,鼓勵相關企業實行免費接收期,推動船舶水污染物設施建設和使用工作。
二、主要內容
《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辦法》正文共七條,具體如下:
(一)第一條提出工作目標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通過實施經濟補貼政策,對在廣州港開展清潔能源設備更新改造、建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新建或改造清潔能源船舶的廣州港航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促進港航企業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進一步減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改善大氣和水環境質量”。
(二)第二條明確了補貼對象為“加入并履行廣州港航綠色公約,在廣州港港區內開展清潔能源設備更新改造、建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的港口企業,以及新建或改造清潔能源船舶的港航企業”。
(三)第三條明確了補貼項目和補貼期限。補貼項目為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補貼、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補貼,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申請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的項目,已獲得的國家、省、市等各級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其建設或購置成本,否則本補貼將相應減少。對于享受過市級同類財政資金補貼的項目或者尚未建成驗收的項目,不予補貼。
(四)第四條明確了補貼標準。其中,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針對新建或改造的廣州籍液化天然氣(LNG)船舶、以電能為動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廣州籍珠江游船舶、與電動船相匹配建設的船舶充電樁分設了對應的補貼標準。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補貼的設備類型由“叉車、拖車、正面吊”拓寬至“非道路移動機械”,以鼓勵港口企業在開展港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替代更新時優先選用清潔能源設施設備。申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補貼的港口企業須在2022年底前完成建成驗收工作,并自建成驗收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向內貿航線船舶提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免費接收服務。對于響應省市要求、積極先行先建,于2022年6月底前建成驗收并提供上述免費接收服務的港口企業,適當增加補貼金額。
(五)第五條明確了補貼申報審批流程。企業根據市港務局通知及申報指南,按照申請補貼類別提交申報材料,經第三方機構審核后,由廣州市港務局復核并擬定補貼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廣州市港務局負責劃撥。
(六)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和監督管理要求。市港務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及廣州海事局按照職責分工推進辦法實施、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配合做好數據報送等工作。對于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相關部門將按照規定取消申請資格、追回已發資金、依法追究責任。
三、補貼實施計劃
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申報指南、申報方式、申報時間由市港務局另行公布。
廣州市港務局
2022-09-20
點擊查看政策原文件:廣州市港務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海事局關于印發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港規字〔2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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