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滬稅政二[1986]146號文收悉。來文提出車船使用稅的幾個問題,現簡復如下:
一、根據海關總署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包括專在港內行駛的上項船舶),均按本辦法由海關征收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因此,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免納車船使用稅。這是指在我國繳納噸稅,不包括在國外繳納的噸稅。我國遠洋輪在國外繳納了噸稅,在國內仍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二、關于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如果能夠明確劃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車船使用稅;劃分不清的,應照征車船使用稅。
三、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所在地”的解釋,總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二條已有原則規定,對單位按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按住所所在地。因此,企業上了外省的車船牌照,仍應在企業經營所在地納稅,而不在領取牌照所在地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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