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通知 |
國稅函〔2006〕1139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總局對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進行了修改,一些地區要求總局明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車輛價格的計算方法?,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主管稅務機關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確定計稅依據時,計算車輛不含增值稅價格的計算方法與增值稅相同,即:
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附件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第12條第(1)款修訂為“境內購置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價欄)填寫”;第(3)款修訂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價欄)填寫”。
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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