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列入《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垃圾專用車,適用范圍不限定使用對象。
第十四條納稅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第十五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退稅車輛征管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購稅原征稅征管資料;
(二)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各地稅務機關依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傳遞車輛完稅信息,采取措施加強稅源管理,防范稅收流失的風險。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5-12-10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及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背景
《實施辦法》修訂的主要背景:一是稅務總局新《辦法》及《公告》等政策的頒布,對車購稅征收管理很多內容及條款進行了重大的調整。二是稅務總局《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各級稅務機關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三是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發布后,國稅系統行政審批改革后續管理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經研究論證后,決定對稅務總局《辦法》及《公告》的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轄區范圍內辦理車購稅業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由于原《實施辦法》法律法規依據已變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原《實施辦法》第一、三條法律法規依據修改。
(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三證合一后的載有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也可以作為組織機構的合法身份證明,故建議增加載有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作為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之一。
(三)由于《辦法》及《公告》未規范免稅車輛退辦業務應當提供何種資料,為便于基層操作,參照《辦法》中相關退稅的條款,對征管業務中存在的已辦免稅手續的車輛辦理退辦業務,應當提交的資料進行明確。
(四)對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辦理免稅手續,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包括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述證件上的發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注冊地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注冊地的居住證。
(五)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當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時,按稅務總局4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的方法核定計稅價格。1.由于《公告》中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只有進貨合同或者發票注明的價格兩種情況,無法涵蓋經銷商直接進口或者平行進口的情形,這兩種情形下經銷商無法提供進貨合同或者發票,只能依據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作為車輛進價,故增加該情形。2.成本利潤率依據《國家稅務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四條,“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依據《國家稅務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14.摩托車6%;15.小轎車8%;16.越野車6%;17.小客車5%”。在所有應稅車輛當中,只有貨車不屬于征收消費稅的范疇,在實際征收工作中,各地稅務機關遇到的應稅車輛以乘用車為最主要部分,制定成本利潤率,如果不針對車輛類別進行細分,則應以乘用車為主。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八條,“新增和調整稅目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如下:……(六)乘用車為8%;(七)中輕型商用客車為5%。”這是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稅務總局首次專門針對乘用車制定的成本利潤率,因此,制定統一的成本利潤率為8%相對合理。
(六)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明確了稅務機關可根據免稅圖冊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內外觀照片進行比對或現場驗車等方式進行核實后辦理免稅手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證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5號)規定,如果車輛內外觀(含車身顏色)發生變化,但車輛整體結構、用途與主要固定裝置未發生改變的,補充要求納稅人提供車輛生產(改裝)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對確有疑問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實地驗車。
(七)《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證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5號)實施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中,《免稅圖冊》不再規定垃圾專用車免征車購稅適用范圍,因此,明確在征管實操中,對列入《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垃圾專用車,適用范圍不局限于環衛部門。
(八)依據《國家稅務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45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等規定,刪除了原《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有關審批事項的規定。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規定,明確車購稅征管實操工作在何種情形下應加收滯納金,何種情形下不得加收滯納金。
(十)明確了退稅車輛征管資料的內容,包括車購稅原征稅征管資料和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供的資料。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征管資料存放方式的不同,可以由各地根據實際對征管資料確定存放方式。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多元化辦稅和防范稅收風險的需要,稅務機關應定期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傳遞車輛完稅信息,采取措施加強稅源管理,防范稅收流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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