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號
為進一步規范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編列免稅圖冊,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通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采集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機中心),對現行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網站www.vidc.info)進行完善和升級,升級后的合格證系統新增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功能。
二、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按照以下不同情況采集信息:
(一)國產車輛,須由車輛生產企業在同一品牌型號車輛首次提交合格證電子信息時,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簡稱車輛信息采集表),同時上傳以下資料信息:
1.蓋章或簽字后的車輛信息采集表掃描件;
2.車輛電子圖片(要求見附件2);
3.合格證明(包括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其他產品合格證明)掃描件。
生產企業已注銷,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納稅人按上述方式和內容上傳資料信息。
(二)進口車輛,須由進口車輛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進口單位或納稅人在同一品牌型號車輛首次進口提交合格證電子信息時,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填寫車輛信息表,同時上傳以下資料信息:
1.蓋章或簽字后的車輛信息采集表掃描件;
2.車輛電子圖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掃描件。
三、已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發生生產企業名稱變更、固定裝置變化需要補充圖片等情形的,應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變更信息采集表》(附件3,以下簡稱車輛免稅圖冊變更表),并分別上傳蓋章或簽字后的免稅圖冊變更表掃描件、生產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掃描件、補充的電子圖片。
四、提交信息的單位或個人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五、已經提交信息的車輛,信息提交人可以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跟蹤查詢。
六、中機中心按照確定的格式和內容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送信息。
七、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表
2.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圖片要求
3.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變更信息采集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廳、局)。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承辦
辦公廳2015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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