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
財稅〔2007〕124號 |
成文日期:2007-09-10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核電站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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