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
——更新時間:2006-09-17 04:37:16 點擊率: 4277
(一)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 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 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 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 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 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 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
- 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 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