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14日
案例
我公司是安徽省某市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日,一直與我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上海市某運輸企業業務人員打來電話稱,以上海市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交通運輸業稅率由3%營業稅改征11%增值稅,稅負可能提高,要求改簽合同,提高運費。對這一要求我公司很不理解。
請問:“營改增”真會提高企業稅負嗎?上海企業提高服務價款的要求合理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非試點地區企業有何影響?
專家把脈
2011年11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同時印發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簡稱一個辦法、兩個規定),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這次改革是繼2009年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之后,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將有助于消除目前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收增值稅與營業稅所產生的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規定,此次在上海市進行試點的交通運輸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具體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服務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應該注意的是,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原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例如裝卸搬運、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打撈業務在此次改革中不再屬于同一稅目的征稅范圍。而與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同屬于現代服務業的物流輔助服務稅目,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無論是屬于上述交通運輸業,還是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比較稅率都是有所提高。但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根本原因在于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的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服務業為5%)雖然低,但卻是按營業額全額征稅。改征增值稅后,稅率雖然提高,但增值稅是就納稅人經營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來征收。就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來說,其在提供運輸服務過程中使用的運輸工具、消耗的油料、維修費以及用于經營的辦公用品、水、電、氣等貨物在購買時負擔的增值稅都是可抵扣的。因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某月提供運輸服務取得收入100萬元。
當期發生如下支出(單位:萬元):
1.購買運輸車輛價款11.7萬元,稅款1.7萬元。
2.購買汽油價款23.4萬元,稅款3.4萬元。
3.支付電費1.17萬元,稅款0.17萬元。
4.支付水費1.13萬元,稅款0.13萬元。
5.發生維修費11.7萬元,稅款1.7萬元。
6.采購電腦1.17萬元,稅款1.7萬元。
7.辦公用品支出0.585萬元,稅款0.085萬元。
合計進項稅額為8.865萬元。
以上業務若征收增值稅,應繳增值稅=100÷(1+11%)×11%-8.865=9.91-8.865=1.045(萬元)。
通過上例的計算,我們可對比出根據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增值稅負擔應該輕于營業稅。而結合此次改革的實際情況,確實存在著一些試點納稅人購買大宗固定資產行為已經完成,無法實現已負擔增值稅額的抵扣問題。針對一些納稅人反映試點后其稅負可能會有所增加的情況,上海市國稅局、上海市地稅局在《關于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問題的說明》中專門強調將綜合考慮試點行業和企業的不同情況,積極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比如采取超稅負返還的措施,以利于該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
在2011年12月30日召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新聞通氣會上,上海市財政部門負責人也表示2012年第一季度將根據試點企業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情況,對因在改革試點過程中形成的實際稅負有一定增加的企業通過建立市與區縣兩級財政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通過以上分析,案例中的試點納稅人顯然曲解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相關規定。這需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幫助企業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試點過渡政策。而對于非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由于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而取得的稅款卻可以抵扣,實實在在地減輕了稅負。因此,建議在與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簽訂合同時考慮減稅的因素。同時提醒非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從2012年1月1日起,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注意如下規定:
1.接受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從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按照由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5.因接受試點地區的應稅服務(指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從試點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因接受試點地區的旅客運輸服務,從試點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責任編輯: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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