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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必由之路

——更新時間:2015-05-11 05:08:49 點擊率: 3259

內容提要:本文從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出發,全面透徹地分析了第三方信息對稅務機關、對稅收治理的重要意義,并基于實踐需要,對如何規范稅務機關獲取和應用第三方信息給出了建議,同時亦強調了稅務機關行為的有限性及稅務機關所應承擔的法律與社會責任。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第三方信息  征管  信息權  信息責任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收入快速增長,已躍升為我國第五大稅種。然而,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不高,尤其對高收入者征管還遠未到位,稅收流失依然嚴重。這與稅制設計、納稅意識、征管水平、社會環境等有關,但最主要原因還是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蔽化,現金交易量大,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導致納稅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產生大量逃避納稅行為。本文立足第三方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探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出路,從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將潛在的稅源轉化為稅收收入。

一、第三方信息的獲取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作用 
    (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的第三方,是指兩個相互聯系的主體之外的某個主體。第三方可以是與兩個主體有聯系,也可以是獨立于兩個主體之外。[1]如合同關系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服務、第三方物流、第三方認證、第三方采購、第三方檢測等。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糾紛和欺詐。 
    就稅收征管而言,第三方信息是指除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以外的第三方所掌握或擁有的、與納稅人相關的涉稅數據和資料。也就是說,稅務機關除了直接從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評估、稅收檢查等征管活動中獲取信息外,也可以從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媒體以及社會公眾等第三方獲取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從不同角度看,第三方信息可以分為政府部門及社會組織、交易雙方(雇主、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信息,宏觀、中觀和微觀層面的信息,公開和不公開的信息,納稅人的基本信息、收入和財產信息、各類交易信息。 
    (二)第三方信息的作用 
    1.建立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個人所得稅是現行稅制體系中征管難度最大的稅種。與企業的稅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流動性強,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現金交易量大,隱蔽性更強。由于信息缺乏、手段落后,稅務機關主要依托企業和單位的代扣代繳,仍然沿用圍繞稅務登記延伸到納稅人的傳統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征管,征管質量和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通過第三方信息的獲取,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納稅人唯一的納稅識別號,建立個人納稅賬戶,歸集納稅人來自全國甚至全球的各類信息,運用計算機系統自動清分、歸集、推送,對納稅人申報信息、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申報信息與稅務機關在征管中掌握的信息、第三方報告的涉稅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從而核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真實性,區分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對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逃避納稅的,加大檢查和處罰的力度,提高稅法遵從度。這樣,就可以建立強大的稅源監控體系,改變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構建直接面對自然人的征管新機制,將稅源轉變為現實的稅收收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

2.為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奠定征管基礎,創造征管條件。近年來,社會各界關于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要求,確立了下一步稅制改革的目標。這次改革,不僅是稅制的全新安排,更是征管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征管配套條件要求非常高,第三方涉稅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是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勢必將工資薪金所得等納稅人主要的、連續性的收入作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稅,采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多退少補的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給現行分類稅制下代扣代繳為主的傳統征管方式帶來了沖擊。稅務機關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后,必須要對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進行補退稅處理。否則,新稅制的實施將流于形式。然而自然人流動性強,收入取得多元化、隱蔽化,稅務機關不可能像管理企業那樣一一到實地核查其申報收入的真實性,必須依靠第三方提供的涉稅信息。獲取第三方信息,稅務機關才能將納稅人年度申報的收入和扣除信息與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進行交叉稽核,從而判斷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才能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因此,第三方信息的獲取和運用,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 
    3.為納稅人和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優化納稅服務。完稅情況的優劣,是現代經濟社會下個人重要的資信證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在社會交易和交往中,對個人的誠信要求越來越高,市場需要逐步引入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來驗證個人的資信,維護交易的公平公正。稅務機關提供的個人完稅及其相關信息,已經成為個人收入和資信的證明之一。近年來,個人在購房購車、申請銀行貸款、取得救濟救助、子女出國留學、移民海外以及各種經濟糾紛中,交易的另一方或政府部門均要求當事人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個人收入、誠信度、償債能力的重要資證。而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不真實,導致完稅憑證的信息單一、片面,個別地區稅務機關還未具備開具完稅憑證的條件,不能完全滿足納稅人的現實需求。第三方信息的獲取,使得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更全面、更翔實,經過歸集整理后,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需要開具完稅憑證,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納稅人同意的條件下,相關部門也可以通過網絡查詢個人的完稅信息,優化納稅服務,回應社會訴求,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第三方信息的獲取與利用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第三方信息獲取的法律保障缺失,約束力不夠 
    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國家要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但《稅收征管法》僅對稅務機關獲取第三方信息作出原則性規定,沒有進一步明確哪些部門、組織應提供信息,提供信息的方式、內容、標準、頻率、途徑,以及未依法提供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約束力不夠,操作性不強。雖然山東、江蘇、河北、青島、廈門等地區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方式,出臺了本地區的地方稅收保障辦法,規定了相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的義務和具體辦法。但因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強制力不夠,實際執行效果并不理想,稅務機關仍然難以及時、全面獲取納稅人的涉稅信息。 
    (二)稅務機關信息獲取難度大、范圍窄,信息不完整、可用度低 
    由于缺少法律保障,相關組織和部門經常以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或提供不全面、不真實的信息。同時,我國社會管理基礎薄弱,信息的分布不集中,散落在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或組織手中,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工作關系甚至私人關系逐一協調、做工作,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成本,但收效甚微,獲取的信息總量小、口徑標準不統一、難成體系,對征管的實際作用不明顯。 
    (三)信息采集手段落后,成本高、效率低 
    目前,全國未建立起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外部信息采集處理系統缺失,即使第三方提供了信息,也只能由各地稅務機關以紙質或移動介質方式分散地采集,不能通過信息系統自動接收、清分、歸集、處理。信息采集耗時長,效率低,獲得的一些信息無法運用到稅收征管中。 
    (四)第三方信息利用率低,效果不明顯 
    由于第三方信息采集零星分散,形式各異,標準和口徑不一,又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個人涉稅信息處理平臺,獲取的信息要手工錄入或導入征管系統,碎片化嚴重,信息在征管中的利用率極低,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分析評估只能起一些參考或輔助性作用,難以運用第三方信息對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全面準確的比對、核實,還不能有效防范、消除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風險和漏洞。

三、對健全完善第三方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法律制度 
    綜觀發達國家的稅收征管實踐,大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的義務,對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者進行嚴厲處罰。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借修改《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利時機,增加和細化相關條款,明確哪些部門、組織和個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涉稅信息,或授權稅務機關向第三方查詢、索取信息,也可以直接與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對拒不履行信息提供義務的第三方,應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可處罰款、責令停業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為信息的獲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鑒于提供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涉及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建議由國務院牽頭,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制定涉稅信息交換操作辦法,統一實施推進。

(二)明確信息采集的內容和標準 
    個人涉稅信息是海量信息,如果沒有統一的內容、標準和采集格式,將產生大量的垃圾信息、錯誤信息,不能為征管所用。從第三方信息的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就業等公共管理部門提供的居民身份、家庭、婚姻、就業等基本信息;雇主、社保等提供的居民工資及獎金、勞務報酬、年金、養老金信息;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利息、資金賬戶、其他金融資產信息;其他部門或組織提供的財產、交易信息。信息提供者包括收入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從標準和格式看,應該制定統一的信息采集電子表格,或開發應用統一的數據采集軟件,保證數據采集的一致性和可用性。采集的數據項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支付各種收入、財產交割、交易等信息。 
    (三)提高信息獲取與利用的信息化程度 
    為提高第三方信息獲取與利用的效率和質量,保證信息安全,必須開發應用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或者外部信息采集和處理系統,實現統一采集、自動處理、推送和應用涉稅信息。實施路徑上,可加快金稅工程(三期)的推廣應用,盡快覆蓋全國,實現與外部系統的對接,為信息獲取與利用提供技術依托。 
    (四)充分運用第三方信息,實施個人所得稅的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現代稅收征管的核心內容,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方法。我國也應引入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充分利用來之不易的第三方信息,建立自然人數據庫,運用信息化手段將納稅人申報信息、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與來自第三方的信息進行交叉稽核,審核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性、完整性。建立風險模型、設定預警指標,運用多方匯集的信息,開展納稅評估和檢查,打擊逃避稅等涉稅違法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稅法遵從度。 
    此外,亦可以利用歸集整理的標準信息,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納稅人的需求開具完稅憑證,為納稅人自行申報提供收入數據。甚至可以借鑒部分發達國家的做法,為納稅人預填納稅申報表,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減少申報的失誤、錯誤。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征管法學習讀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1年版。 
    [2] 李漢文、莫爾學:《稅收征管新思路:第三方信息利用》,《稅務研究》2010年第9期。 
    [3] 李林木:《從國際比較看稅收征管中第三方信息獲取與應用》,《2010年財政管理創新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國際會議論文集》,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4] 周虹、謝波峰、谷昱璇:《從發達國家稅收征管經驗看我國稅收征管機制的改革》,《稅務研究》2006年第6版。 

【作者簡介】姜濤,中國科學院大學人文學院
    【文章出處】《稅務研究》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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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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