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還是(GB/T14885-2010)執行?
有人不假思索的說:“行業標準肯定從新原則啊”。真是從新嗎?也有人說:“這個國標是強制標準,所有稅局是否單獨發文明確,都得按照新的標準執行”。真的是強制性標準嗎?也有人說:“我知道稅局在財稅[2009]113號明確了版本,但是文件起草的時候,也只有舊版本。所以以后有新本版肯定按照新版本。不能太教條主義啊,稅局嚴格按照94版本是沒有道理的”。真的稅局沒有一點道理嗎? 更有甚者說:“納稅人不明確的請稅局判斷,管他這么多,稅局是哥,我是弟,他說咋的就咋的。”這樣真的好嗎?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試圖從稅局答疑,相關條文,以及條文分析做一個淺顯的探討。
二:稅局答疑
答疑1: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行政政法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教科文司三部門聯合頒發新的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新標準中,對于工業用槽、池、罐、塔、井等部分固定資產的分類已由舊標準GB/T14885-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類改為GB/T14885-2010“專用設備”大類,如按新標準劃分,此部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劃分具體參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的相關分類,按舊標準劃分,工業用槽、池、罐、塔、井等這類型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請問,江蘇省目前是不是也按照新的標準,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發布日期:2014-04-25 發布機關: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答:你好。應按財稅〔2009〕113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執行。
答疑2:根據財稅[2009]1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規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錛?GB/T14885-1994錛?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又根據財辦發[2011]101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發布,取代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并從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財稅[2009]113號涉及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錛?GB/T14885-1994錛?,是否已經作廢。固定資產的抵扣,是否應該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來執行呢?
(發布日期:2014-03-17 發布機關: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并未有文件規定該文件廢止,因此,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執行。
答疑3: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發[2011]101號)已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取代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并從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了。我們納稅人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該執行哪個呢? 這個國標可沒見到國稅總局轉發呀!(發布日期:2013-07-30 發布機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答:目前仍然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執行
分析:檢索稅局對于此問題的答疑(檢索答疑基本就是這幾個,可能實際各地對此問題可能存在不同的口徑)。以上江蘇,福建,安徽關于此問題的答疑,答疑時間都是在2013年之后。也就是相關稅局答疑都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發布之后。且納稅人的疑惑都是關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是否取代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發[2011]101號)是否意味著總局也要采用最新的版本。但以上三個地方都回答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別》(GB/T14885-1994)執行。
三:相關條文: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9〕113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09-9-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一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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