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部分企業未按規定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這樣做即不符合財務核算信 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作量。本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六號——政府補助》的要求,就企業如何規范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財 務處理做如下探討。
確認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 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前兩個條件是企業必須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第三個條件是企業自身財務處理問題,必須對資金及資金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對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 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進行財務處理前要確認支出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還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核算。
如果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對資金未發生支出的財務處理
根據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案例
甲企業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撥付的環保減排扶持專項資金200萬元(有資金撥付文件和具體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業的環保減排改造120萬元及補償 當年環保減排費用支出80萬元。企業2月購進一臺環保處理設備(銷售方負責安裝),價值100萬元(不含稅價,使用壽命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 10萬元),同年3月安裝調試完畢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同意使用,支付相關調試使用費用10萬元。同年4月起每月支付環保處理設備使用費用6萬元。自2012 年1月起,每年收到政府撥付補償當年環保減排費用支出100萬元。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2010年
1. 1月收到政府補助2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
貸:遞延收益 200
2. 2月購進設備
借:固定資產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借:遞延收益 1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
3. 3月,支付相關費用10萬元
借:遞延收益 10
貸:銀行存款 10
4. 4月計提環保設備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 0.75
貸:累計折舊 0.75
借:遞延收益——購固定資產 0.75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0.75
注:(100-10)÷10÷12=0.75(萬元)
5. 4月支付環保設備使用費
借:遞延收益 6
貸:銀行存款 6
2012年~2014年
1. 1月收到政府補助1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補償費用 100
2. 計提1月~12月各月折
借:管理費用——折舊 0.75
貸:累計折舊 0.75
借:遞延收益——購固定資產 0.75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0.75
借:遞延收益——補償費用 6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6
2015年2月將5年(60個月)未使用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收入
借:遞延收益 46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46
注:200-100-54=46(萬元)
甲企業201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報資料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填報。
1. 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列“計入本年損益的金額”欄填每年“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貸發生額,第5-10列“支出情況”欄填每年“其他應付款——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科目貸方發生額。
2. 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20行次,“政府補貼得利”欄填“營業外收入——政府補貼”的貸方發生額。
3.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8、24行次,“不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欄填零。
4. 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第9行次,“政府補貼遞延收入”欄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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