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及個人所得稅強制執行的稅法條款仍有欠缺,應盡快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涉及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強制執行立法,以增強稅法的公平性,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
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扣繳義務人。如果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論是作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當其未主動履行納稅義務時,稅法既沒有授權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也沒有授權稅務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如果法院受理了自然人的稅收強制執行案件,會面臨稅法依據不充足的問題。
建議此次稅收征管法修訂中,增加自然人稅收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將自然人列入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范圍,并明確有關部門在履行自然人稅收代扣代繳義務、配合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與稅收保全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同時,應明確稅收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應繳稅款的核定、責令限期繳納(催繳通知)、發出稅收強制執行預告、聽取自然人申訴程序和強制執行權的限制措施等內容。其中,強制執行預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的欠稅數額、納稅人申請正常程序聽證的權利、與財產扣押和出售有關的法律規定、扣押和出售財產的相關法律程序、對扣押和出售措施的行政復議渠道及程序、納稅人避免強制執行的可能途徑(如申請分期繳稅等)、財產贖回及留置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財產贖回及留置解除的相關程序等。
此外,應明確對納稅人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時間,如應繳稅款核定可自納稅申報日起,3年內予以核定,征收稅款則可在稅收核定后的10年內進行,超過法定時效就不得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應在稅收核定后的60日內,向納稅人下達催繳稅款通知,明確告知納稅人的欠稅數額及繳清欠稅的期限;納稅人在收到通知書后的21日內繳清稅款,如果納稅人逾期未繳,則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正式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30日前,可再次通知納稅人,預告稅務機關即將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并應將強制執行預告直接送達納稅人。
作者單位:江蘇省無錫市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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