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以下簡稱126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點地區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為更好理解政策,防止在實際工作中出現錯誤,從而好事變壞事,導致稅務風險,或者沒有充分享受優惠政策,筆者用以下案例解析商業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
(保監發[2015]8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5]118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條款的通知)
一、案例一:自行購買
案例:某企業員工,于2016年3月自行購買符合文件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年保費為3600元,保期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該員工4月工資為10000元,不考慮其他社保公積金等。
126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企業在3月收到員工提供的保單憑證,根據文件規定,于4月開始扣除。
該員工4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3500-200)×20%-555=705
在扣除前,該員工4月個人所得稅為745元,因扣除保險200元,該員工本月少繳納個人所得稅40元,一年少繳納480元個人所得稅。
注意,126號文件規定,“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個人認為,此處所述的“一年內”,應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費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過部分應為3600-2400=1200元。根據保單憑證,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
員工在2017年3月續保時,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規定扣除200元/每月計算個人所得稅。
從上,員工在取得保單憑證后,應及時送交單位,避免損失扣除額。
二、案例二:單位負擔
案例:某企業于2016年3月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符合文件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年保費為3600元,保期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員工4月工資為10000元,不考慮其他社保公積金等。
12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該員工4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
這里需要注意:
1、單位為員工購買和員工自行購買健康保險產品的個人所得稅計算不同,前者需要將單位負擔的部分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即增加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減除準予扣除的金額。而后者則直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文件規定,單位負擔的部分,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此處“工資薪金明細清單” 盡管未明確指的是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表,還是單位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的申報表,但個人建議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應在申報表中將該部分體現為工資薪金所得,再從之后的減除項中扣除。如此方能滿足文件中對于“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的要求。
3、單位購買保險,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費。126號文件規定可以分月在不超過200元/月限額內扣除,但并未明確規定在計入員工工資薪金時是分次計入還是一次計入。筆者個人認為,應是分次計入。
三、案例三:單位和員工共同負擔
案例:某企業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符合文件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年保費為3600元,單位與個人各負擔50%.保期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員工4月工資為10000元,不考慮其他社保公積金等。
單位負擔部分為1800/12=150元/月。
個人負擔部分為1800/12=150元/月。
此時,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有以下三種計算方式:
1、應納稅所得額=(10000+150-3500-150)=6500
2、應納稅所得額=(10000+150-3500-150-150)=6350
3、應納稅所得額=(10000+150-3500-150-50)=6450
即:
第1種,單位負擔的部分在不超過限額內扣除后,個人負擔的部分不能再扣除;
第2種,單位負擔的部分在限額內扣除后,個人負擔的部分也可在限額內扣除;
第3種,單位負擔和個人負擔部分一共不能超過2400元/年。
126號文件的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根據該規定,應該是第三種意見,總共扣除額不能超過2400元/年。
126號文件的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了自行購買和單位統一購買“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兩者是分別計算,還是統一計算?
個人意見傾向于第3種,即單位負擔和個人負擔部分一共不能超過2400元/年。個人負擔雖不是自行購買,但其實質與個人自行購買一致,均支付了對價,因此第1種意見個人認為是不妥當的。;如果個人負擔部分也可以在限額內扣除,則可能導致扣除總額超過2400元/年的限額,與文件的規定不符,因此第2種意見可能是不妥當的。同時,12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負擔的部分,“視同個人購買”,應理解為總共在2400元/年的限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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