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河南建筑公司財務負責人談到他的鬧心事:公司做工程時,被地稅按工程造價0.5%預征了個人所得稅。公司一直以來都將這筆稅金計入“稅金及附加”,入了成本,現在被稅務查到,說是不能列支,要補企業所得稅,還有滯納金和罰款呢。
稅務人員告訴他,這是個人所得稅,是個人的納稅義務,不是公司的納稅義務,不能入公司的成本。他也認同的確不能列支,應該補企業所得稅。但這個預征的個稅該如何處理呢?
實際上,這個企業所得稅還真不應該補。
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預征個人所得稅,以前代開營業稅建安發票時一并被征,現在要求自行扣繳申報。這筆稅金的確是個人的納稅義務,不是公司的納稅義務。
但是,個人所得稅是從工資中分離扣繳出來的,所以,稅金本質依然是工資的一部分。而工資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只能這樣表述:作為稅金不能扣除,但作為工資可以扣除。
所以,這是公司會計處理錯誤。這個稅金不能計入“稅金及附加”,而應直接計入工資、勞務費、福利費等個稅的稅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那么,既然企業自己把賬做錯了,稅務要求補稅就是對的嗎?
不論是《征管法》還是《企業所得稅法》都規定,如果會計處理與稅務規定不一致,按稅務規定納稅。所以,如果企業會計處理有誤,稅務人員當然可以要求其改正,但征稅還是要按稅法規定來征。
如果這個稅金的確是工資的一部分,就應該扣除;如果這個稅金是額外向員工扣回(這種情況實務中不可能),就不能扣除。
企業所持的申辯理由是:這筆稅金的確是應該列支于損益的支出,只是應該列支于工資、福利費支出。并對賬務進行更正,補充相關資料證據,比如工資制度、稅金分配表等。正確應對的話,不應該形成補稅,并導致滯納金和罰款。
那么,這種工程地征個稅的情況,怎樣處理才是標準的呢?
實務中得有很高的水平才能奢談標準。因為往往標準是一回事,而實操是另一回事。
標準來講,如果施工企業可以核算清楚員工的工資和個稅(也應該核算清楚),并在工程地進行全員個稅扣繳申報(也應該全員申報),稅務不能按工程造價比例核定計征個稅。
現實是,不少施工企業無法在工程地全員申報,而不少施工地地稅因為不是主管局,也樂得按工程造價直接征稅,所以,就形成了不少這種直接按造價征稅的實際情況。問稅務,說是施工企業沒有全員申報,問施工企業,說是稅務就是這樣要求的。既然雙方都認同,那當然就只得如此了。
標準來講,工程完工后,企業可以清算每個工程人員的個稅,加總后可以看是不是交多了,如果交多了可以要求退稅。但現實中,幾乎沒有遇到過這樣辦理退個稅的。
既然退不了,也難怪一些粗心大意的會計,會直接入到稅金成本中去,因為它本身就是因為做工程而開支的嘛,不然還能放哪里呢?
不能計入稅金成本,該如何處理呢?標準答案是,既然是個人所得稅,就應該算到個人的頭上去。
怎么算呢?稅務按0.5%比率征的個稅,肯定與具體的個稅計算結果不符合啊。
是的,核定征收不可能與具體的計算符合。但這應該難不到我們會計,歸集和分配是會計的看家本領。會計應該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個稅算法及職業判斷的標準,確定一個分配方法,把個稅分配到相關異地工程人員的頭上,這樣就相當于增加了工資或福利費,通過工資、福利費的渠道,引入成本中列支了。
借 應付職工薪酬
貸 應交稅費-扣繳個稅
有人問,如果把個稅算到個人頭上,個人的工資、福利費豈不是又高了?會不會又要補個稅啊?
既然稅務機關已經按核定征收的方法征了個稅,就不會再補了。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個0.5%(或其它比率),已經考慮了個稅本身的情況。從我在建筑企業的顧問工作經驗來看,如果真要算,都能把它算成征多了,不但不補,還要退呢。
另外注意,按個稅政策,對于在工程地交了個稅的人,則機構所在地主管局不能再征個稅。
又有人說,這樣,五險一金基數又高了,這不是才出虎穴,又入狼窩嗎。
社保嘛,自然有社保的方法和社保的專家,得從社保的角度自己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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