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制定必要性
2021年3月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推進共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支持廣州市內各區金融集聚產業區建設。2021年12月,南沙區委辦印發《廣州市南沙區金融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高起點打造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充實招商引資力量,吸引各類金融機構入駐。為推動區內金融產業快速發展,2021年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印發了《廣州市南沙區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以符合申請《關于優化提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1+1+10+N”產業政策體系文件之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的實施細則》(下稱《“1+1+10”實施細則》)獎勵的金融機構為基準,明確了入駐金融集聚區的企業種類。因《“1+1+10”實施細則》于2022年底廢止,特開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重新界定相關入駐條件,以本區現行有效的金融扶持辦法扶持條件為參照,結合我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引,進一步規范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企業入駐標準,并根據工作實際優化審批流程,吸引更多有助于南沙金融業發展的企業機構,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揮金融集聚帶動區域發展的效應。
二、制定依據
(一)法規條款依據:《廣州南沙關于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穗南開管辦規字〔2022〕3號)、《深圳市寶安區金融超市入駐管理辦法》、《橫琴智慧金融產業園入園及租金補貼申請指南(2020年修訂)》(橫新金通〔2020〕5號)、《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粵府〔2021〕28號)、《加快建設跨境資產管理示范區的若干措施》(滬自貿臨管委〔2021〕748號)、《關于加快推進上海全球資產管理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府辦規〔2021〕6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關于寶安區金融超市招募金融服務機構入駐的通知》、《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穗府〔2021〕7號)。
(二)事實依據:根據我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引,我局調研了解區內外相關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發展訴求,結合集聚區建設經驗及企業在南沙合法合規運營的相關監管要求,進一步優化完善《管理辦法》。
三、主要制度
《廣州市南沙區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入駐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下稱《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共12條,綜合比對深圳、珠海橫琴、上海等地區的園區入駐政策,對符合《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入駐條件的企業、組織或機構實行最高三年免租入駐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的政策,具有完善政策頂層設計、擴大入駐企業范圍、優化入駐審批流程三大亮點。
(一)完善政策頂層設計,明確企業入駐標準
《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將集聚區物理空間范圍進一步擴展為廣州南沙明珠灣起步區靈山島尖,選擇交通便利、商業配套成熟、辦公條件完善且容易形成金融企業集聚的樓宇作為集聚區載體,突出頂層設計,強化資源配套,加快產業集聚。對于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組織或機構,免租入駐集聚區的面積標準以實際在集聚區辦公的總實地辦公人數為準,人均最高20平方米,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促進南沙金融產業發展的單位入駐,依托集聚區平臺優勢,促進入駐企業之間溝通交流和項目合作,推動產業協同發展。
(二)擴大入駐企業范圍,增添產業發展動力
為響應《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關于公布氣候投融資試點名單的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理財和資管中心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新增符合保險中介、理財和資管、綠色金融(氣候投融資)相關標準的企業、組織和機構,有利于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南沙)跨境理財和資管中心,高水平開展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擴大金融資源集聚效應,優化完善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構建多層次金融生態系統,形成資源聯動、循環發展的生態圈,為南沙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增添新動力。
(三)優化入駐審批流程,提升金融營商環境
對符合本區現行有效的金融扶持辦法扶持條件的,或符合《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中另行規定的金融科技類、投資平臺類、社會組織類、私募基金類、商業保理類、保險中介類、理財和資管類、綠色金融(氣候投融資)類的單位,辦公面積需求1000平方米以下的,經南沙區金融主管部門審批后即可按程序入駐;對于不符合入駐條件的,或辦公面積需求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需與南沙開發區金融主管部門或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按流程審批后入駐。進一步提高中小企業入駐效率,切實解決企業發展需求。
南沙區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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