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丟失被盜處理流程
——更新時間:2014-09-11 10:53:58 點擊率: 3663
一、標題: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丟失被盜處理流程 二、業(yè)務概述: ywgs 納稅人發(fā)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事件的,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xù)。 三、政策依據: zcyj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 ); 《中國稅務報關于刊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遺失聲明的具體辦法的函》(國稅報函〔1995〕第03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總局令第25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 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辦理地點: bldd暫時沒有內容!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一、《發(fā)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二、《增值稅發(fā)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 三、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九、辦事程序: bscx 一、受理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發(fā)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二、受理審核納稅人《增值稅發(fā)票遺失聲明》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三、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四、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tǒng)正確錄入《發(fā)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信息。 十、告知文書: gzws暫時沒有內容! 十一、其他說明: 暫時沒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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