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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稅函[2010]157號:高新技術企業不存在按15%稅率減半征稅

——更新時間:2016-03-09 03:45:47 點擊率: 4483
    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減半征稅優惠時可否適用15%減半征稅,是大家一直困惑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具體區分優惠過渡以及其他可減半征稅情形對上述疑問進行了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不存在按15%稅率減半征稅。

  一、優惠過渡期減半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及《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對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在5年內過渡到新法25%的稅率,對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如“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文件規定,原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如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于2006年設立于經濟特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2009年開始獲利,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同年符合新法下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并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該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就存在選擇性,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該企業2008年的適用稅率為18%,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新法實施后要從本年起計算免稅年度;2009年可按適用稅率20%減半征稅,但處于免稅年度;2010年可按適用稅率22%減半征稅;2011年可按適用稅率24%減半征稅;2012年可按適用稅率25%減半征稅。也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減半征稅。可見,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重點強調如果選擇按15%稅率征稅,就不能再減半征稅,這里的選擇對企業來講,必然是選擇不按15%稅率征稅。但在過渡期間,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與稅率的選擇不相沖突。

  二、軟件及集成電路企業減半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上述優惠屬于新法實施后的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符合上述條件,又同時是高新技術企業,該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三、新法下的其他減半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同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上述所得也不能按15%稅率減半征稅。

  四、原高新技術企業在新法享受減半優惠稅率處理。

  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再次強調,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是屬于新法下的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應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來進行認定及管理,原條件下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因此,在新法下,原高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15%的稅率,除非按新法的規定進行認定后方可享受,否則只能適用25%的法定稅率,如果其同時可以享受其他減半優惠,也應按上述一、二、三的規定處理。

  除上述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規定以外,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已明確規定要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因此也不會存在15%優惠稅率減半征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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