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誤區一: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文件的規定并沒有限定只是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即非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
誤區二:小微企業不可以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即時企業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并按20%稅率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同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誤區三: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虧損企業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同時會“增大”虧損額,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彌補。
誤區四:未形成“成果”研究開發費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也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通俗的說沒有形成“成果”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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