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由于公司2013年更名后不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通知決定自2013年起終止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依照規定,公司自2013年起企業所得稅須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5%計算繳納,主管稅務機關還將追補公司已經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公司財務負責人感嘆,“都是更名惹的禍”。
分 析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的經營活動中,常常因為融資、股權變動等原因而發生公司名稱變更,卻未能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業務相關涉稅事項,引發稅務風險,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發生公司名稱變更,應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發生公司名稱變更,還應及時按規定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程申請辦理公司更名確認、公示和備案事項。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第十四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高新技術企業更名,還要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
相關政策——《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終止后,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應當按規定履行依法納稅義務。根據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上述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終止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已經過了匯算清繳期限,已經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按規定申報補繳;2014年已經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在參加年度企業匯算所得稅清繳時申報繳納。
提 示
根據《科學技術部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更名還需注意以下細節:
注意名稱變更分類
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名稱變更,屬于簡單更名;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名稱變更,屬于復雜更名;跨認定機構行政區域的企業遷址引起名稱變更的,需重新進行認定。
注意不同階段企業更名工作程序
一是提交認定材料至公示前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變更后的企業實際情況更新申報資料,認定機構按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及材料進行認定評審。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間發生了名稱變更沒有報告的,不論后期何時發現,均要重新申報。
二是進入公示至報送備案前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認定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撤銷公示。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間發生了名稱變更沒有報告的,不論后期何時發現,均要重新申報。
三是已報送備案至備案回復前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認定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該企業報送備案的申請,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
四是備案回復后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自發生名稱變更日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注意申請名稱變更需提交的資料
簡單更名,需要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企業更名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復雜更名,除了提交簡單更名需提交的資料外,還要提交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人員情況說明(包括名稱變更前后企業職工總數、企業技術人員、研發人員數)、企業擁有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所列知識產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現狀的證明材料、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年度研發項目情況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經審計的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名稱變更當年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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