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對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的稅收管理問題給出了原則性規定。
此后,針對出現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調研的基礎上又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該文不僅根據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的特點,具體明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涉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這三種股權激勵方式下,享受財稅[2005]35號文優惠計算方法時,企業應符合的相關條件和應盡的相關義務。
此外,對于股票期權激勵納稅人而言,行權購買的股票可能有一個限售期,不能立刻出售獲利。這樣就出現了納稅人在行權日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現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這個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預測】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劉小川:規定出臺前,有些企業通過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而新規切斷了可能的利益輸送之路。
2009年政府加大了支出,財政赤字增加,通過落實稅法框架內未曾嚴格執行的稅收規定,堵漏稅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完善了稅法制度,也增加了稅源,解決了部分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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