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企業差旅費中的市內交通費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更新時間:2014-08-18 04:47:34 點擊率: 4004
咨詢: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14]67號)中的相關規定,對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80元。
請問取得此項市內交通費定額包干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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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企業以現金發放給員工的交通費,應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