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促進個人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質量和效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征管實際,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二條 加強和規范個人所得稅征管,要著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點。即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盡快研發應用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切實加強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稅源的源泉管理、全員全額管理。
第二章 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要求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以及相關信息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的一項制度。
第四條 省以下(含省級)各級稅務機關的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步對每個納稅人建立收入和納稅檔案,實施“一戶式”的動態管理。
第五條 省以下(含省級)各級稅務機關的管理部門應區別不同類型納稅人,并按以下內容建立相應的基礎信息檔案:
(一)雇員納稅人(不含股東、投資者、外籍人員)的檔案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身份證照號碼、學歷、職業、職務、電子郵箱地址、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戶籍所在地、扣繳義務人編碼、是否重點納稅人。
(二)非雇員納稅人(不含股東、投資者)的檔案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身份證照號碼、電子郵箱地址、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郵政編碼、工作單位名稱、扣繳義務人編碼、是否重點納稅人。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戶、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的檔案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身份證照號碼、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承包承租企事業單位)名稱,經濟類型、行業、經營地址、郵政編碼、有效聯系電話、稅務登記證號碼、電子郵箱地址、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查賬)、主管稅務機關、是否重點納稅人。
(五)外籍人員(含雇員和非雇員)的檔案內容包括:納稅人編碼、姓名(中、英文)、性別、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國籍或地區、身份證照類型、身份證照號碼、居留許可號碼(或臺胞證號碼、回鄉證號碼)、勞動就業證號碼、職業、境內職務、境外職務、入境時間、任職期限、預計在華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境內任職單位名稱及稅務登記證號碼、境內任職單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其他任職單位(也應包括地址、電話、聯系方式)名稱及稅務登記證號碼、境內受聘或簽約單位名稱及稅務登記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境外派遣單位名稱(中、英文)、境外派遣單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是否重點納稅人。
第六條 納稅人檔案的內容來源于: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情況。
(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四)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五)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
(六)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情況和處罰記錄。
(七)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資料及納稅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資料。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對檔案內容適時進行更新和調整;并根據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實際,以及個人收入的變化等情況,不斷擴大檔案管理的范圍,直至實現全員全額管理。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納稅人檔案資料,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定期對重點納稅人、重點行業和企業的個人檔案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和納稅評估,查找稅源變動情況和原因,及時發現異常情況,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
第九條 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為后續實施動態管理打下基礎的一項制度。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督促扣繳義務人按規定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查核實。對《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沒有按每一個人逐欄逐項填寫的,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扣繳義務人重新填報。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將《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實際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情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填寫支付了應稅收入,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納稅人的情況。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將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支付個人收入情況與其同期財務報表交叉比對,發現不符的,應要求其說明情況,并依法查實處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其內容包括:扣繳義務人編碼、扣繳義務人名稱、稅務(注冊)登記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行業、經濟類型、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稅務登記機關、登記證照類型、發照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所得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免稅收入、應納稅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納稅人數、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減免稅額、滯納金、罰款、完稅憑證號等。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檔案的內容來源于: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情況。
(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四)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
(五)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情況和處罰記錄。
(六)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
第十五條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
第十六條 對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應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時,應對申報的時限、應稅項目、適用稅率、稅款計算及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初步審核,發現有誤的,應及時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修正申報。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對雙向申報的內容進行交叉比對和評估分析,從中發現問題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
第十九條 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應建立與個人收入和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的各部門的協調與配合的制度,及時掌握稅源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實施協稅、護稅措施,形成社會協稅、護稅網絡。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以下部門的協調配合: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通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著重掌握納稅人的相關收入信息。
(一)與公安部門聯系,了解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出入境情況及在中國境內的居留暫住情況,實施阻止欠稅人出境制度,掌握個人購車等情況。
(二)與工商部門聯系,了解納稅人登記注冊的變化情況和股份制企業股東及股本變化等情況。
(三)與文化體育部門聯系,掌握各種演出、比賽獲獎等信息,落實演出承辦單位和體育單位的代扣代繳義務等情況。
(四)與房管部門聯系,了解房屋買賣、出租等情況。
(五)與交通部門聯系,了解出租車、貨運車以及運營等情況。
(六)與勞動部門聯系,了解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勞動就業情況。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與有關部門的相關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換。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把大力宣傳和普及個人所得稅法知識、不斷提高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作為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結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本地征管的重點,加強與上述部門的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宣傳工作計劃,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和途徑、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宣傳。
第六章 加快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在金稅工程三期的總體框架下,按照“一體化”要求和“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布實施,整合資源、講究實效,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進一步加快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建設,以此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一體化建設的要求,個人所得稅與其他稅種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業務系統統一開發軟件,個人所得稅個性的部分單獨開發軟件。根據個人所得稅特點,總局先行開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端)和基礎信息管理(稅務端)兩個子系統。
第二十六條 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端)系統的要求是:
(一)為扣繳義務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報稅工具。
(二)可以從扣繳義務人現有的財務等軟件中導入相關信息。
(三)自動計算稅款,自動生成各種報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報方式。
(五)方便扣繳義務人統計、查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打印功能。
(七)便于稅務機關接受扣繳義務人的明細扣繳申報,準確全面掌握有關基礎數據資料。
第二十七條 基礎信息管理系統(稅務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個人收入納稅一戶式檔案,用于匯集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資料。
(二)傳遞個人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納稅信息給征管環節。
(三)從一戶式檔案中篩選高收入個人、高收入行業、重點納稅人、重點扣繳義務人,并實施重點管理。
(四)通過對納稅人收入、納稅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比對,判定納稅人申報情況的真實性。
(五)通過設定各類統計指標、口徑和運用統計結果,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決策支持。
(六)建立與各部門的數據應用接口,為其他稅費征收提供信息。
(七)按規定打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現有個人所得稅征管軟件的整合工作。省級及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原則上不應再自行開發個人所得稅征管軟件。
第七章 加強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將下列人員納入重點納稅人范圍: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房地產、學校、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人員;民營經濟投資者、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個人;臨時來華演出人員。
第三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從下列人員中,選擇一定數量的個人作為重點納稅人,實施重點管理:
(一)收入較高者。
(二)知名度較高者。
(三)收入來源渠道較多者。
(四)收入項目較多者。
(五)無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
(六)對稅收征管影響較大者。
第三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重點納稅人應實行滾動動態管理辦法,每年都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增補重點納稅人,不斷擴大重點納稅人管理范圍,直至實現全員全額管理。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對重點納稅人按人建立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管理,隨時跟蹤其收入和納稅變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建檔管理掌握的重點納稅人信息,定期對重點納稅人的收入、納稅情況進行比對、評估分析,從中發現異常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條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以前,分別將所確定的重點納稅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況及收入、納稅等情況,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寫《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收入和納稅情況匯總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積極推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建賬工作,規范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應使用稅控裝置加強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對賬證不全、無法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并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及時進行定額調整。
(三)加強稅務系統的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情報交流和異地協查制度,互通信息,解決同一個投資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投資和取得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監控難題。
(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五)要嚴格對個人投資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前扣除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對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財產性支出,嚴格按照規定征稅。
(六)加強對從事演出、廣告、講課、醫療等人員的勞務報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預扣預繳辦法,從源泉上加強征管。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重點納稅人、獨立納稅人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每年應當通過有關媒體公開曝光2至3起個人所得稅違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要重視和加強重點納稅人、獨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征管漏洞和薄弱環節,制定和完善征管制度、辦法。日常檢查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的征管和稅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實施日常檢查應當制定計劃,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防止多次、重復檢查,防止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
第八章 加強稅源的源泉管理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嚴格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認真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數。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和健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檔案,切實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應繼續做好代扣代繳工作,提高扣繳質量和水平:
(一)要繼續貫徹落實已有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制度和辦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提高。
(二)要對本地區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扣繳義務人進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礎上按照納稅檔案管理的指標建立扣繳義務人臺賬或基本賬戶,對其實行跟蹤管理。
(三)配合全員全額管理,推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申報制度。
(四)對下列行業應實行重點稅源管理: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房地產、學校、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連續3年(含3年)為零申報的代扣代繳單位(以下簡稱長期零申報單位)。
(五)對重點稅源管理的行業、單位和長期零申報單位,應將其列為每年開展專項檢查的重點對象,或對其納稅申報材料進行重點審核。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與各部門配合的協作制度,從公安、工商、銀行、文化、體育、房管、勞動、外匯管理等社會公共部門獲取稅源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利用從有關部門獲取的信息,加強稅源管理、進行納稅評估。稅務機關應定期分析稅源變化情況,對變動較大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查帳征收工作的基礎上,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辦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共管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
第四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確定對納稅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確定應納稅額。典型調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納稅人的3%。
第九章 加強全員全額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全員全額管理是指,凡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無論收入額是否達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準,均應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過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全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先扣繳義務人后納稅人,先重點行業、企業和納稅人后一般行業、企業和納稅人,先進“籠子”后規范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員全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盡快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為實施全員全額管理打下基礎。
第四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并根據金稅工程三期的總體規劃和有關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申報管理,并在此基礎上,為每個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證明)。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全員全額管理掌握的納稅人信息、扣繳義務人信息、稅源監控信息、有關部門、媒體提供的信息、稅收管理人員實地采集的信息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的規定,對自行申報納稅人納稅申報情況和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判斷,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提高全員全額管理的質量。
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戶、獨立勞務者等無扣繳義務人的獨立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和稅源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應按“人機結合”的方式進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根據當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變動、行業收入水平及其變動等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因素,建立納稅評估分析系統;根據稅收收入增減額、增減率或行業平均指標模型確定出納稅評估的重點對象;對納稅評估對象進行具體評估分析,查找鎖定引起該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變化的具體因素;據此與評估對象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并糾正錯誤,或者交由稽查部門實施稽查,并進行后續的重點管理。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按以下范圍和來源采集納稅評估的信息:
(一)信息采集的范圍
1、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月均工資水平。
2、當地分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月均工資水平。
3、當地分行業資金利潤率。
4、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數據。
5、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情況。
6、其他有關數據。
(二)信息采集的來源
1、稅務登記的有關信息。
2、納稅申報的有關信息。
3、會計報表有關信息。
4、稅控收款裝置的有關信息。
5、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的信息。
6、相關部門、媒體提供的信息。
7、稅收管理人員到納稅戶了解采集的信息。
8、其他途徑采集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與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的信息。
第五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設置納稅評估分析指標、財務分析指標、業戶不良記錄評析指標,通過分析確定某一期間個人所得稅的總體稅源發生增減變化的主要行業、主要企業、主要群體,確定納稅評估重點對象。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的程序、指標、方法等按照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主要從以下項目進行:
(一)工資、薪金所得,應重點分析工資總額增減率與該項目稅款增減率對比情況,人均工資增減率與人均該項目稅款增減率對比情況,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分析,同行業、同職務人員的收入和納稅情況對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重點分析當年該項目稅款與上年同期對比情況,該項目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情況,企業轉增個人股本情況,企業稅后利潤分配情況。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應重點分析當年與上年該項目稅款對比情況,該項目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情況;稅前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是否連續多個月零申報;同地區、同行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負對比情況。
(四)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重點分析當年與上年該項目稅款對比情況,該項目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情況,其行業利潤率、上繳稅款占利潤總額的比重等情況;是否連續多個月零申報;同地區、同行業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稅負對比情況。
(五)勞務報酬所得,應重點分析納稅人取得的所得與過去對比情況,支付勞務費的合同、協議、項目情況,單位白條列支勞務報酬情況。
(六)其他各項所得,應結合個人所得稅征管實際,選擇有針對性的評估指標進行評估分析。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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