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財稅〔2007〕102號 |
成文日期:2007-09-12 |
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資產并向股東個人支付保密費用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7]42號)收悉。請示中要求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在購買內資企業經營資產過程中向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對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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