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8〕60號 |
成文日期:2008-05-30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廣大黨員響應黨組織的號召,以“特殊黨費”的形式積極向災區捐款。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于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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