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2007〕1030號 |
成文日期:2007-10-09 |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浙地稅發[2006]146號)收悉。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是注冊于開曼群島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 出資100%設立的阿里巴巴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資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為優化企業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調動雇員積極性,該公司實行了雇員期權激勵計劃,對符合特定條件的雇員,允許其按特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該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權,該境外母公司為非上市公司。現就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批復如下: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一條的規定,現行有關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于以上市發行的股票為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員工實施的期權獎勵計劃。因此,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財稅[2005]35號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股票期權形式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雇員的實際購買日確定,其所得額為其從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該股票價值的差額。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可參考的市場價格,為便于操作,除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或存在與該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情形外,購買日股票價值可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數額來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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