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9-04-23 02:43:44 點擊率: 4937
國稅發[2008]115號
發文日期:2008-1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
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三、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發生的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投資企業應將個人股東所投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原始價值和增值情況、個人股東基礎信息等資料登記臺賬,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應據此建立電子臺賬,加強后續管理,督促企業在股權轉讓、清算和投資收回時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