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財規字〔2022〕1號
南沙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南沙開發區稅務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反映。
廣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2年11月4日
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有關要求,加快廣州南沙粵港澳重大合作平臺建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29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2〕3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總體方案》規劃的廣州市南沙區全域(以下簡稱廣州南沙)內,對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實施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在廣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對在廣州南沙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條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港澳居民在同一納稅年度內,不得同時享受本辦法的港澳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與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可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
第二章 減免條件和范圍
第六條 享受本辦法優惠的港澳居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份條件:納稅人具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
(二)工作條件:港澳居民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南沙注冊的實質性運營企業或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廣州南沙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廣州南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廣州南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誠信條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規,在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前三年內,沒有稅收違法記錄。
第七條 在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在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因喪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自喪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第八條 享受優惠的個人所得具體為:
(一)來源于廣州南沙的綜合所得,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在廣州南沙任職、受雇,從該任職受雇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在廣州南沙從事勞務從廣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從廣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從廣州南沙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來源于廣州南沙的經營所得,是指在廣州南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入選廣州市南沙區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本條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補所得、納稅評估調增所得。
第九條 減免稅額的計算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減免的方式進行。
港澳居民取得本辦法第八條的個人所得,根據稅法規定應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以年度匯算清繳確定的全年應納稅額為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 港澳居民個人所得享受本辦法規定優惠的,在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港澳居民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與受托人需簽訂授權書。
第十二條 港澳居民應向其在廣州南沙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南沙開發區稅務局)、南沙區財政局應及時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方式、申報時間、應提交的資料、申報程序等內容,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居民申報辦理。
第十四條 港澳居民可以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安排待遇計算納稅。
第十五條 對于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一經查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港澳居民申請享受本辦法優惠的個人所得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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